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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律师:夫妻财产协议中的“离婚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分析!

2015-12-02 22:08:16 来源:


吴振举律师:夫妻财产协议中的“离婚净身出户条款”效力分析!

财富传承管理师,从优秀到卓越,婚姻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学习(8


夫妻财产协议-支持,离则净身出户-无效!


 

法理参考: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2010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间短未生育子女。

1)夫妻矛盾闹离婚:婚后因家务琐事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某表示同意。

2)夫妻财产协议:婚前,刘某某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注明若杨某提出离婚,协议无效。协议签订一年后,杨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解读:

1)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

2)婚前财产婚后约定:双方约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产,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3)婚后财产: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产,法院依法予以分割。

 

3、学习启示: 这是一起婚内财产协议效力的案件。

(1) 夫妻财产协议:指夫妻就婚前、婚内等财产的归属于处置等所作的一致约定。

链接: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保婚协议的效力: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订一纸“保婚”文书,而“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得双方打消离婚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

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实杨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2)“谁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效力:对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3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夫妻财产约定对于富裕家庭为保护婚前或婚内财产,或有意而赠与对方财产具有的法律意义,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同时,明白诸如“谁提出离婚,就放弃财产”的约定是多么的不可取,及专业人士协助撰写财产协议的重要意义。

4)通过以上学习的其他心得                            

 

说明 

1、为便于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

2、吴振举,家族律师、法律硕士、法学院兼职教授、盈科全国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家族信托法律服务郑州中心主任、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理事、财富传承法律大讲堂首席律师,家庭财富风险自测与诊断Forwrid系统、家庭财富保障 Forwall系统、家庭财富整合传承Forwill系统的创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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